(2017)皖0602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胡连芝与王光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连芝,王光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761号原告:胡连芝,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光汉,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连芝诉被告王光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连芝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连芝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连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36元,由原告胡连芝负担。审判员 武啸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兴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