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安和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03刑初58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安和,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辩护人孙祥云,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律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安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安和及其辩护人孙祥云、被害人罗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安和系被害人罗某1的���妹罗某3的丈夫。2017年2月12日上午,刘安和从自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放在自己身上来到攀枝花市西区罗某1家楼下等罗某1。后刘安和遇见罗某1,因罗某1不理睬自己,刘安和很生气,便拿出菜刀朝罗某1的头部连砍数刀,致使罗某1头部及手部多处开放性创口。刘安和将罗某1砍伤后逃离现场。2017年2月13日,刘安和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2月19日,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罗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刘安和,并发表如下公诉意见:刘安和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刘安和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系家庭矛盾纠纷引发,可酌情对刘安和从轻处罚。综��,刘安和没有取得被害人罗某1的谅解,建议法庭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相应刑罚。被告人刘安和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仅辩称自己当时手持菜刀砍伤罗某1,只是想威胁教训一下罗某1,并没有想杀死罗某1。被告人刘安和的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同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从案件发生的起因看,罗某1自身具有明显过错,刘安和主观恶性较小;刘安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刘安和与罗某1是姻亲关系,本案是由家庭矛盾引发的,案发后刘安和的家人代其赔偿了罗某1部分经济损失;刘安和系初犯,此前无犯罪前科,且在家中孝顺父母照顾孩子,一贯表现良好;刘安和因自身身体原因无法外出工作,其妻子长年在外打工,家中��有老人孩子需要刘安和的照顾。综上,请求法庭对刘安和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被害人罗某1针对本案发表如下意见:刘安和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案发时刘安和手持菜刀对其头部连砍数刀,刘安和对其生命安全主观上持放任的故意。虽然此前自己迫于家庭压力书写了一份谅解书,但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鉴于刘安和对自己身心造成的严重后果,罗某1当庭表示不愿意谅解刘安和,希望法庭对刘安和依法判处相应刑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安和系被害人罗某1妹妹罗某3的丈夫。2017年2月12日上午,刘安和为从其姨姐罗某1处拿回其岳母的遗产,从自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放在自己身上来到攀枝花市西区罗某1家楼下等罗某1。罗某1外出回来,看见刘安和便绕道回家,刘安和待在原地等罗某1。罗某1绕道回来见刘安和没有离开,便朝刘安和走过去,刘安和见罗某1不理睬自己,就上前拿出随身携带的菜刀朝罗某1的头部连砍数刀,致使罗某1的头部及手部多处开放性创口。刘安和将罗某1砍伤后逃离现场,罗某1在刘安和离开后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并被送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因伤情严重被转送至攀枝花市中心医院就诊治疗。2017年2月13日,刘安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2月19日,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罗某1的伤情程度为重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刘安和的家人代其赔偿罗某1五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2月12日10时3分,罗某1来到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玉泉中队报警称自己被妹夫刘安和用刀砍伤头部和手,随后罗某1晕倒在地。2017年2月13日10时23分,刘安和来到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玉泉中队投案,刘安和自称其于2017年2月12日上午10时许在攀枝花市西区持刀将罗某1砍伤。2017年2月13日,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菜刀一把,证实:2017年2月13日,刘安和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将其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带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将该菜刀予以提取扣押。涉案物证菜刀一把已随案移送至本院。3.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及相关检验报���单、CT报告单、手术记录,证实:罗某1被砍伤后先在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后转至攀枝花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入院时经医院诊断为刀砍伤;失血性休克;左侧枕骨、右侧颞骨、额骨、顶骨、上颌骨多发开放性骨折、左手离断伤、全身多处皮肤裂伤。4.现场辨认笔录、刑事照相,证实:案发后刘安和带领公安民警对其拿菜刀的地点以及伤害罗某1的现场进行了指认。5.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相,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刘安和伤害罗某1的地点进行现场勘验。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罗某1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构成重伤二级;罗某1右侧颞叶、左枕叶脑挫裂伤,未见神经系统���状和体征,构成轻伤一级;罗某1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未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构成轻伤二级;罗某1双侧上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罗某1全身累计皮肤创口总长度73.7CM,构成轻伤一级;罗某1左手拇指远节缺失,X光片显示未超过指间关节,构成轻伤一级;罗某1流血量大伴头晕、心悸,其血压、脉搏即全身状况达到轻度休克标准,构成轻伤二级;罗某1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该鉴定意见公安机关依法告知并送达刘安和、罗某1。7.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将现场地面上粘附的可疑血迹标记为1号检材;将刘安和交到公安机关的菜刀刀柄端头上粘附的血迹标记为2号检材;刘安和案发时所穿外套内侧粘附的血迹标记为3号检材。经鉴定,在1号、2号、3号检材中检出人血,有15个STR分型与罗某1相同,其似然比率为4.14×1021。8.被告人刘安和的供述,证实:刘安和与罗某1之间因家庭琐事素有矛盾。2017年2月12日早上,刘安和在家中想起关于其岳母遗产的事情,此前岳父罗某2多次对罗某1好言相劝,但罗某1都不听,刘安和决定要把自己应得的那一份要回来。刘安和想威胁罗某1,便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来到罗某1家楼下。过了一会儿罗某1从外面回来,看见刘安和以后便绕道走。罗某1绕道回来看见刘安和还在原地,便朝刘安和走了过来,刘安和想与罗某1商量其岳母遗产的事,罗某1一边走一边对刘安和说:“我不想和你说。”刘安和听了后很生气,便将随身携带的菜刀拿出来,朝着罗某1头部砍去,罗某1用手捂住自己的头部,刘安和记不清自己砍了多少刀。刘安和砍了罗某1以后,一下清醒过来心里很害怕,便逃离现场。2017年2月13���,刘安和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砍伤罗某1的菜刀一并交给公安机关。9.被害人罗某1的陈述,证实:罗某1与妹夫刘安和素有矛盾,后因其母亲去世后遗留的财产分配问题与刘安和产生分歧。2017年2月12日早上罗某1逛完公园回家,在自家楼下看见刘安和,罗某1便在自家小区绕了一圈想躲开刘安和。当罗某1走到自家楼下拐角处,看见刘安和没有离开。刘安和上前将罗某1抓住,从其衣服里面拿出一把菜刀朝罗某1头部砍了过来。罗某1缩了一下头,刘安和用菜刀砍在了罗某1脸部。后来罗某1趴在地上用双手捂住头部,刘安和用菜刀朝罗某1头部连砍数刀后离开现场。罗某1被砍后流了很多血,自己跑到派出所报警,公安民警询问了罗某1几个问题后,其便晕倒在地,当罗某1清醒过来发现自己已经躺在医院了。10.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2日早上,宋某坐着自家小区院坝内休息。宋某看见一个女子(罗某1)从小区院坝处走过来,一个身穿红色外套的男子(刘安和)也走过来,两人遇到一起不知说了什么,男子便将该女子摔倒在地,男子拿出菜刀对着女子一阵砍,倒地的女子用手捂住自己的头。后砍人的男子离开现场,女子从地上站起来呼救,并让宋某帮忙拨打110,宋某让其自己报警。11.证人曾某1的证言,证实:曾某1是罗某1的丈夫。罗某1和刘安和多年前有些不愉快,但具体什么事情曾某1不清楚。2017年2月12日早上8时许,罗某1像往常一样出门散步,曾某1在家休息。当日上午10时许,曾某1接到玉泉派出所电话告知罗某1被刘安和砍伤,已经被送往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曾某1赶往医院后看见罗某1全身是血,处于昏���状态,后被告知因罗某1伤情严重需要转院治疗。12.证人罗某2的证言,证实:罗某2是罗某1的父亲,也是刘安和的岳父。罗某1与刘安和之间素来不和,罗某2和妻子徐某长期住在二女儿罗某3的家中,罗某3长年在外打工,女婿刘安和对罗某2一直比较孝顺。罗某2让罗某1将妻子徐某从老家南充带回攀枝花看病治疗,便将妻子徐某的医保卡和一张定期存折交给罗某1。徐某回攀后住院治疗大约半个月便去世了,徐某住院治疗及丧葬的费用大多是刘安和承担的。2017年2月12日早上,罗某2回到家里看见刘安和在家里做饭,刘安和向罗某2提出罗某1不能独占徐某的财产,罗某2劝刘安和不要管这事,罗某2回到自己房间卧床休息。之后罗某2听见有人敲门,开门后看见两名警察,罗某2被告知刘安和用菜刀将罗某1砍伤。13.证人罗某3的证言,证实:罗某3是刘安和的妻子,罗某1的妹妹。刘安和和罗某1之间因为家庭琐事素来不合,罗某3长年在外打工,家中的孩子和老人主要是刘安和在照顾,刘安和对罗某3的父母很孝顺。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实刘安和伤害罗某1的基本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刘安和及其辩护人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材料:1.劳动合同书、证明(西藏某公司出具)、证明(攀枝花市西区某社区居委会出具),证实:刘安和的妻子罗某3长年在外打工,目前在西藏一家公司上班,其家中尚有老人和孩子需要刘安和的照顾。2.请求书、请愿书,证实:案发后刘安和的儿子、岳父及其邻里朋友希望法庭对刘安和从轻处罚。3.收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刘安和的妻子罗某3代其赔偿罗某1经济损失五万元,罗某1对刘安和的行为表示谅解。三、被害人罗某1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1的致残程度为一个七级、一个九级、三个十级伤残,其续医费需人民币三万元。针对被告人刘安和的辩护人出示的证明刘安和家庭状况的材料,与本案的基本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纳;其出示的罗某1书写的谅解书,因罗某1当庭表示自己不愿意谅解刘安和的行为,其此前书写的谅解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刘安���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后刘安和家人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五万元,可以在量刑时予以参考,本院予以确认。被害人罗某1出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够证明罗某1被刘安和砍伤的致残程度,且被告人刘安和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安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刘安和致人重伤的犯罪行为,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案发后刘安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可酌情对刘安和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相关公诉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害人罗某1发表的刘安和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意见,通过在案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可以证实刘安和手持菜刀砍伤罗某1系临时起意,是出于泄私愤,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造成罗某1死亡的故意难以明确,客观上造成罗某1重伤的后果,应按实际造成的结果来确定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刘安和的辩护人发表的关于被害人罗某1对本案引发存有明显过错的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基本事实且与公诉意见无本质矛盾,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安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安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 媛审 判 员 范建琳人民陪审员 崔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屈 梦附:本案适���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