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1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11374号原告: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信花园B幢5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王纪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敏茜,公司员工。被告:邵静,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邵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标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应 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