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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特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荣德与张美英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荣德,张美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民特529号申请人:李荣德,男,195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张美英,女,192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代理人:李国琴(系被申请人张美英之女),女,194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二村***号***室。申请人李荣德申请认定张美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荣德称,母亲张美英患有痴呆,生活需人照顾。现为了处理张美英的生活事务,故申请认定张美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荣德担任监护人。李国琴称,李荣德所述属实,同意李荣德的申请请求。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美英,女,192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二村XXX号XXX-XXX室。张美英与丈夫李逢春生育李荣福、李国琴、李荣铭、李荣德、李荣财、李荣康六个子女,李逢春、李荣福、李荣财、李荣康均已死亡。张美英患有痴呆、重度脑萎缩、脑梗后遗症,生活需人照顾。现申请人李荣德诉至本院,提出如上申请请求。本院认为,张美英患有痴呆,此节事实有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安图分部的疾病证明书为证,故申请人李荣德申请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请求,应予支持。李荣德系张美英的儿子,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担任张美英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美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荣德为张美英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怡林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