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4民初4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永康市欧陆工贸有限公司与陈敬胜、彭晓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欧陆工贸有限公司,陈敬胜,彭晓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4510号原告:永康市欧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花川工业区月桂南路108号。机构代码:330784691261321。法定代表人:卢湘。委托代理人:胡艺红,永康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敬胜,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被告:彭晓珍,女,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陈敬胜,系被告彭晓珍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欧陆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敬胜、彭晓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欧陆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敬胜、彭晓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欧陆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施旭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