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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7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赛雷与被告李玲粉、西安恒居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赛雷,李玲粉,西安恒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910号原告陈赛雷,女,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诉讼委托代理人贾峰,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玲粉,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恒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东湖路中新浐灞半岛A13区33号楼一单元10104号,注册号610136100010888。法定代表人曾宪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赛雷与被告李玲粉、西安恒居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陈赛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赛雷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2300元,其余23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崔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