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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2369号原告: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法定代表人:秦煜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涛,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思茹,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贾飞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大荔县。负责人:贾飞温,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6元,减半收取计2068元,由原告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革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