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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29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29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身份证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9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某某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待计),被执行人陈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承担、受理费242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5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存款1369.63元及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粤B×××××号车辆(因该车辆为轮候查封而不能实际处置)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有借款本金98630.37元及利息(利息待计)、受理费242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5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林宗伟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中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