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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财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薛某、刘某离婚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122号申请人:薛某,男。担保人:薛国华,男。被申请人:刘某,女。申请人薛某与被申请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薛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名下在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园区信用社存款200000元。担保人薛国华以其所有的大众牌(车牌号为豫R×××××)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某在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园区信用社的存款200000元,期限2017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1日;二、扣押担保人薛国华所有的大众牌(车牌号为豫R×××××)轿车一辆,期限2017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1日。申请人应当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对财产的保全。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薛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香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 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