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熊启祥与熊书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启祥,熊书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民初2754号原告:熊启祥,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26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熊书才,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9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熊启祥与被告熊书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启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书才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启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熊书才立即偿还原告熊启祥借款100000元。事实及理由:2015年6月1日被告熊书才向原告熊启祥借款100000元用于做工程,并书写借条一张。现原告熊启祥多次索要该借款,被告熊书才连电话都不接。被告熊书才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熊书才于2015年6月1日向原告熊启祥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主要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熊启祥现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借款人:熊书才,2015年6月1日。”借款后经原告熊启祥多次催收,被告熊书才至今未偿还该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到保护。本案中被告熊书才作为借款人向原告熊启祥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成立,有被告熊书才出具的借条予以佐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原告熊启祥的债权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熊书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知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在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熊书才已偿还该借款的情形下,被告熊书才理应对该借款负偿还义务,故原告熊启祥要求被告熊书才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书才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立即偿还原告熊启祥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熊书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魏 恒人民陪审员 祁美松人民陪审员 周厚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