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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3行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广东俊特团贷网络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俊特团贷网络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京73行初2237号原告广东俊特团贷网络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法定代表人唐军,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陈枫,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卢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樊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到庭)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被诉决定:商评字[2016]第22841号关于第11983207号“团贷网WWW.TUANDAI.COM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6年3月9日。本院受理时间:2016年5月3日。开庭审理时间:2017年6月27日。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11983207号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决定诉争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简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原告诉称:一、被告在被诉决定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诉争商标文字部分“团贷网”作为一个臆造词汇,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与诉争商标指定的服务没有任何关联性,更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其他特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诉争商标通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及广泛的宣传与推广,具有了更强的显著特征,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能够将原告与他人服务来源相区分,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被告辩称:诉争商标文字“团贷网”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将其认作表示其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的文字,难以当做商标加以识别,不宜作为商标注册。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注册与本案无关。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查明:一、诉争商标1.申请人:原告。2.申请号:11983207。3.申请日期:2012年12月31日。4.标识:5.指定使用服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国际分类第42类)。二、其他需查明的事实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作为新的证据。被告向本院提交诉争商标档案、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书和原告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档案、原告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条款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本案中,诉争商标由中文文字“团贷网”、域名“www.tuandai.com”和含有字母“π”的图形构成,其中“团贷网”和“团贷”并非固定词组,相关公众会将其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团购等相对照理解,具有“团体贷款”的含义;“网”与域名www.tuandai.com相对应,具有网站的含义。图形不具有特定含义。这种情况下,诉争商标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相关公众容易认为服务的内容与团体贷款有关,诉争商标反映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从而不具有商标应当具有的显著性。此外,相关公众看到诉争商标会将其识别为做团体贷款的网站名称,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现有证据证明,原告以信贷咨询及相关服务为主要经营范围,其知名度更容易使相关公众将诉争商标中的“团贷网”认读为团体贷款,从而将该商标使用的服务认为和贷款相关。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并无不当。原告含有“团贷网”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也不能成为本案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的理由。据此,原告起诉理由不成立,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东俊特团贷网络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广东俊特团贷网络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栋人民陪审员  韩树华人民陪审员  李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菅蓓蕾书 记 员  宋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