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5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杜祥英与甘肃祥林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祥英,甘肃祥林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1106号原告:杜祥英,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漳县武阳镇。被告:甘肃祥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王照祥,系公司总经理。原告杜祥英与被告甘肃祥林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杜祥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祥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祥英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杜祥英负担。审判员 赵建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引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