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执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邓云与朱子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云,朱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邓云,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朱子兵,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申请执行人邓云与被执行人朱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3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业务庭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和机动车登记记录等强制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征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荫泉审判员 黎炳林审判员 付凌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倩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