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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青海伊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虎、陈成海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伊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虎,陈成海,西宁市城中区耗儿鱼火锅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2046号原告:青海伊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建新巷1号4幢4单元461室。法定代表人:高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峰,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虎,男,汉族,1977年6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被告:陈成海,男,汉族,1980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被告:西宁市城中区耗儿鱼火锅店,注册号:630XXXXXXXX2400,经营场所: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号丽锦苑*号楼*****号。经营者:廖加刚。原告青海伊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虎、陈成海、西宁市城中区耗儿鱼火锅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青海伊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取暖费22100元、物业费16320元、电费26499.8元、水费3500.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丽锦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为丽锦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聘用了保洁和其他相应岗位的员工,确保小区服务到位,被告在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原告物业费16320元、2016年10月15日至2016年4月15日取暖费22100元以及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2日水电费30000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暖气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调取被告西宁市耗儿鱼火锅店企业信用信息,显示被告西宁市城中区耗儿鱼火锅店已于2017年1月16日注销。本院认为,在本案起诉前被告西宁市城中区耗儿鱼火锅店已经注销,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海伊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1511元,退回原告青海伊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米佳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