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闵某1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1,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民初2378号原告:闵某1,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罗山县,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英,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闵某1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闵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英,被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闵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闵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5月份左右经人介绍相识,后二人相爱,不久后被告怀孕,为此,双方于××××年××月××日匆忙登记结婚,婚生女儿闵某2于××××年××月××日出生。由于被告所在地的肇庆经济不是很发达,原告在此发展很受限,故双方结婚登记前,原告就已到深圳工作,此后,原告一直在深圳××××等地打工,每个月回一次肇庆与被告团聚。被告曾向原告提出要求双方的钱款都由其保管,说这样才能证明原告与其没有二心。自被告怀孕后,思想较为正统的原告也一直认定被告就是自己相守一生的妻子,对被告也确实没有过二心,故自那时起,原告的工资卡就交给被告保管。六年来,原告为了攒钱买房,供养家庭,在外省吃简用,每月将八千元到一万元不等的工资收入,都悉数交给了被告,算起来七十五万余元,而原告自己每月回来只向被告拿五百到八百元不等的零用钱。除此以外,原告还把自己婚前的十万元存款拿给被告购房(原告在被告怀孕期间己经在深圳这边打工,当时就将这十来万买房首付款给了被告要尽快找到合适的房子买下来,被告将十来万元借给了其堂弟,称让其帮忙找房子,可是一年,两年过去了直到2013年春节时,被告称其堂弟拿这十万元跑路了过年没有回家,说打有欠条在她手上,直到2013年下半年,小孩快三岁了,被告才自己在肇庆市端州区新都会智慧城找到房子,由原告在其工作单位开收入证明,双方共同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购房)。就这样算下来,六年来,原告把近八十五万余元都给了被告,自己身上现在没有任何存款。即便这样,原告还为不能每天陪伴被告不时感到内疚,故每月无论怎样都要回肇庆一次探望被告,且过年过节也都是回到肇庆与被告团聚,为此几年来都没有回远在河南的家乡看望年迈的父母。遗憾的是,被告却不珍惜夫妻双方感情,在日常生活中稍有不顺她意,时不时就提出要与原告离婚,原告一直认为是被告随口说的。那天被告为生活中一点琐事先是与其父亲发生了激烈的争吵,随后当天就坚持强烈地提出要求与原告离婚,逼得原告正月初二就离开了肇庆。再以后,被告不允许原告回肇庆入住,甚至不给原告探望女儿,威逼要与原告离婚。为此,去年一年来原告无法接受这个现实,精神上受到很大刺激,连正常的生活,工作都深受影响,现在处于无业中。原告深知,婚姻是两个人的事儿,强扭的瓜不甜,鉴于被告离婚之意已决且自2016年年初原告与被告发生矛盾后再无和好过,现双方断绝联系一年半,夫妻感情己完全破裂无法挽回,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尽快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被告赵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闵某1与赵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闵某2。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处理家庭关系等问题产生矛盾,矛盾产生后又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导致矛盾加剧。现闵某1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赵某,要求与赵某离婚。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闵某1与赵某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闵某1与赵某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闵某1与赵某之间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完全破裂,和好是有可能的。闵某1要求与赵某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应可重归于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闵某1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闵某1承担,财产分割受理费1625元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雪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爱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