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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冶诉被告宋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冶,宋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2375号原告张冶。被告宋博。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庆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冶诉被告宋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冶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冶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冶承担。审判员  康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