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4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邓永朝与德昌县聚友货运有限责任公司、龙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永朝,德昌县聚友货运有限责任公司,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261号申请执行人:邓永朝,男,汉族,1971年9月12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德昌县聚友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所地德昌县德州镇惠安街16号。法定代表人:龙杰,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龙杰,男,汉族,1983年11月8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在执行邓永朝与德昌县聚友货运有限责任公司、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24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7日依法受理了邓永朝申请执行德昌县聚友货运有限责任公司、龙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德昌县聚友货运有限责任公司、龙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邓永朝与被执行人德昌县聚友货运有限责任公司、龙杰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勇审 判 员 胡宗华代理审判员 李凌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