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位华与山西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位华,山西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3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周位华,男,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孙亮,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西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津平,该公司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西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阳泉美隆物业有限公司100%股份(注册资本5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西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阳泉美隆物业有限公司100%股份(注册资本500000元)。查封期限从2017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止。(本页无正文)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执行员 侯添誉书记员 郗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