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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君梅、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君梅,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055号申请执行人:周君梅,女,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新区高速时代广场金融中心10楼,组织机构代码09932142-8。法定代表人:林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周君梅申请执行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合劳人仲案字第310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周君梅经济补偿金1000元,福利153元,工资1553元,执行费50元,合计275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756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