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4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徐某与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4245号原告:徐某,女,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闪某,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原告徐某诉被告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巩羽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