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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广州市兴渔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兴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930号被执行人:广州市兴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2号大院7号102房,法定代表人林北。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粤01刑初588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兴渔贸易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15万元。因被执行人广州市兴渔贸易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除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4209.57元,并将该款及被执行人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缴交的16557.79元一并上缴国库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已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9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邹利纯审 判 员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异书 记 员  骆凌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