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袁自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535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袁自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03193号法律文书,依法受理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袁自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网络查控以及对被执行人财产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小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