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明与段宇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明,段宇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171号申请执行人何明,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段宇轩,男,1980年3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明与被执行人段宇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段宇轩的工资收入被另案正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段宇轩现名下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的债权数额为24200.00,剩余未执行数额为24200.0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