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赣050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李志天、吴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天,吴建明,吴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502执46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天,男,1958年10月17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新余市被执行人吴建明,男,1978年6月24日生,住分宜县被执行人吴建勇,男,1980年1月20日生,住分宜县李志天申请吴建明、吴建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502民初63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志天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502执4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宝亚审 判 员  李华兵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温启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