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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6执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与向清茂、田俊芳、蒋立波、彭强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向清茂,田俊芳,蒋立波,彭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6执保1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住所地:古丈县古阳镇友谊桥旁。法定代表人潘白玉,行长。被申请人向清茂,男,1982年1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古丈县。被申请人田俊芳,女,1981年3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古丈县。被申请人蒋立波,男,1978年6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古丈县。被申请人彭强,男,1984年2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古丈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向清茂、田俊芳、蒋立波、彭强名下古丈县境内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车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向清茂、田俊芳、蒋立波、彭强名下古丈县境内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车辆。案件受理费70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向雪原审判员  王锡专审判员  张 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良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