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程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12民初2715号原告:程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被告:魏某,男。原告程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或调解我与被告魏某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魏某负担。事实与理由:我们于××××年××月在河东区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四个子女,现均已成年。我们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吵闹,被告魏某存在家庭暴力,现已将我赶出家门多年,夫妻感情破裂。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魏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在河东区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四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程某因此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魏某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四十余年,且生育四个子女,感情基础牢固。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如夫妻双方能够互相谅解,多做沟通,消除隔阂,充分珍惜现有的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程某与被告魏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云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孙宗峰书 记 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