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1956周华伟与戴军明、胡道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伟,戴军明,胡道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1956号原告:周华伟,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戴军明,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胡道义,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周华伟与被告戴军明、胡道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耀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艳秀书记员 林久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