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2民初1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1956周华伟与戴军明、胡道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伟,戴军明,胡道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1956号原告:周华伟,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戴军明,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胡道义,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周华伟与被告戴军明、胡道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耀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艳秀书记员  林久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