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清波与李文丰、郭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清波,李文丰,郭志军,深圳市快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501号原告:郑清波,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原阳县人,现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委托代理人:宋银祥,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系河南保泰货运有限公司推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文丰,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郭志军,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被告:深圳市快运通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54768T。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机场物流园国际货运村*期*********单元。法定代表人:林荣辉,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05861T。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号南方大厦*座**********层**座*********层。负责人:徐如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班元飞,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04724739C。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号。负责人:于学民,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兴,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郑清波诉被告郭志军、李文丰、深圳市快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文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清波撤回对被告李文丰的起诉。审判员 赵洪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