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亮喜、魏建萍等与蔡祖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亮喜,魏建萍,王瑜,蔡祖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031号申请执行人:王亮喜,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申请执行人:魏建萍,女,195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忻州市。申请执行人:王瑜,女,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原告魏建萍。被执行人:蔡祖清,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执行王亮喜、魏建萍、王瑜与蔡祖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蔡祖清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经查系争房屋上海市普陀区远景路XXX弄XXX号XXX室由案外人实际居住。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本案申请人,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谦审 判 员 徐 昀代理审判员 余伟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