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82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廖美容、王晓文等与孔令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美容,王晓文,孔令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民初1911号原告:廖美容,女,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武穴市。原告:王晓文,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武穴市。系廖美容的妻子。被告:孔令轰,男,194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武穴市。原告廖美容、王晓文与被告孔令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美容、王晓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孔令轰立即偿还借款12.5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孔令轰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廖美容、王晓文借款,共计借款12.5万元,约定月利率12‰,廖美容、王晓文多次催讨无效,遂诉至法院。被告孔令轰辩称,孔令轰欠廖美容、王晓文借款12.5万元属实,孔令轰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孔令轰于2011年12月5日向廖美容、王晓文借款6万元,约定月利率12‰,孔令轰出具了借条,后孔令轰支付利息至2013年12月5日,本金未还。孔令轰于2012年3月30日向廖美容、王晓文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12‰,孔令轰出具了借条,后孔令轰偿还1000元。孔令轰于2013年2月9日向廖美容、王晓文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12‰,孔令轰出具了借条,本金及利息未还。另孔令轰于2014年向廖美容、王晓文借款5000元,未出具借条。廖美容、王晓文催讨余款无效,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孔令轰欠原告廖美容、王晓文借款共计12.5万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偿还,并按约定承担利息,其中,被告孔令轰已偿还的部分应予扣减,故对原告廖美容、王晓文要求被告孔令轰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孔令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廖美容、王晓文借款12.4万元及利息(6万元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2‰承担利息、2.9万元自2012年3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2‰承担利息、3万元自2013年2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2‰承担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被告孔令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干运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桂 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