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宋小君与山西麦得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丁素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小君,山西麦得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丁素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887号申请执行人宋小君,女,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山西麦得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西里4条1号。法定代表人李彦,总经理。被执行人丁素青,女,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06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麦得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一万零一十五元(包括管理费十万六千一百零二元、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二十二元、执行费一千四百九十一元)、被执行人丁素青银行存款人民币五万一千七百元(包括协调费五万元、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执行费六百五十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胤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