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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9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淑艳、曾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淑艳,曾玉华,关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95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淑艳,女,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左少善、曾光龙,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玉华,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永军,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董淑艳、曾玉华、关永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于2017年4月28日向上诉人关永军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关永军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关永军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关永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欣欣审判员  吴 湛审判员  吴晓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柳亚洲黄雯邝俊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