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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财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月、要凯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月,要凯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财保298号申请人:郭月,女,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被申请人:要凯宁,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申请人郭月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要凯宁驾驶的豫B×××××号小型轿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要凯宁驾驶的豫B×××××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2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霍青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佳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