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执50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单德兴与王雄、朱耀芬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德兴,王雄,朱耀芬,单家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4执50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单德兴,男,194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王雄,男,197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朱耀芬,女,1974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单家良,男,196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执行单德兴与王雄、朱耀芬、单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单家良名下车牌为沪C1XX**奥迪牌轿车一辆。现被执行人朱耀芬已经清偿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单家良名下车牌为沪C1XX**奥迪牌轿车采取的查封、扣押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