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伍佳辉与韩梅凤、厦门砗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佳辉,韩梅凤,厦门砗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981号原告:伍佳辉,男,1997年2月5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国,福建维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绍津,福建维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梅凤,女,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玲,男,住福建省长泰县。系被告韩梅凤的丈夫。被告:厦门砗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金尚路75号SD14室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063316F。法定代表人:骆义明,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5楼3501-3503、3505-35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X121174681。负责人:刘胜。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永斌,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伍佳辉与被告韩梅凤、厦门砗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伍佳辉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伍佳辉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伍佳辉撤诉。案件受理费697.18元,减半收取计348.59元,由伍佳辉负担。审判员 李文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秋茸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