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701李某盗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执701号罪犯李某盗窃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京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本院在执行财产刑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正在服刑,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京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李某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的财产刑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铭琛审判员 于 文审判员 施纪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乔凌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