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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冉崇河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崇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87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崇河,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万州区。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5月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838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冉崇河在其家中,由叶某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冉崇河提供吸毒工具,伙同向某、朱某四人一起吸食毒品。2017年5月2日,冉崇河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冉崇河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冉崇河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冉崇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 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冉籍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