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韩德义与冶有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德义,冶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238号之二申请人韩德义,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撒拉族,个体,住西宁市。被执行人冶有明,男,1964年7月2日出生,回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德义与被执行人冶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韩德义与被执行人冶有明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的代理人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0102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