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邓松明与谢惠萍、陈家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松明,谢惠萍,陈家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1554号原告:邓松明,男,195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惠萍,女,1978年3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陈家和,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邓松明与被告谢惠萍、陈家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邓松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邓松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松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邓松明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长 谭震华审判员 何文璋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壹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