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万喜与王全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万喜,王全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2477号原告:何万喜,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王全义,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原告何万喜诉被告王全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按原告提供中提供的被告王全义的住址送达,该地址无此人且被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万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青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