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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万喜与王全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万喜,王全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2477号原告:何万喜,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王全义,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原告何万喜诉被告王全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按原告提供中提供的被告王全义的住址送达,该地址无此人且被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万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青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