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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江西佳腾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付勤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佳腾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付勤学,南昌艾格菲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2民初869号原告江西佳腾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西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金工业园创新大道21号。法定代表人胡天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光环,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勤学,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住樟树市。第三人南昌艾格菲饲料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岚大道工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佳腾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付勤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佳腾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佳腾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佳腾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江西佳腾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白幸平人民陪审员  张晓芬人民审判员  罗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