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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文德与夏秀奎、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德,夏秀奎,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188号原告:李文德,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夏秀奎,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和平区38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德与被告夏秀奎、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德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德负担。审判员  张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