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行审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江阴市环境保护局与韩燕萍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阴市环境保护局,韩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81行审82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环境保护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810140407162,住所地江阴市锡澄路166号。法定代表人陈福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简永扬,该局澄江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熙博,该局政策法规科科员。被执行人韩燕萍(系江阴市要塞云燕酸菜鱼饭店个体经营者),女,1979年7月28日生,,户籍地张家港市。经营场所:江阴市文定路*******号。委托代理人贺云(系韩燕萍丈夫),男,汉族,1971年6月11日生,户籍地扬州市邗江区。江阴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江阴环保局)向本院申请对江阴市要塞云燕酸菜鱼饭店(经营者韩燕萍)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8月2日组织听证,江阴环保局委托代理人简永扬、朱熙博及韩燕萍的委托代理人贺云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韩燕萍系个体工商户,于2016年8月15日开办江阴市要塞云燕酸菜鱼饭店,2017年3月变更饭店名称为江阴市要塞云燕柠檬鱼饭店,同年8月4日办理注销登记。2016年12月21日,江阴环保局作出澄环罚书字[2016]第4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江阴市要塞云燕酸菜鱼饭店经营者韩燕萍租用江阴市文定路44、44-1号房屋建办餐饮服务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应配套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16年8月投入经营。厨房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油烟经净化处置后由管道直接排至西侧店铺外。该饭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江阴环保局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等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餐饮服务项目的生产;2、罚款5000元。2016年12月23日,江阴环保局将上述处罚决定予以送达,韩燕萍收到后缴纳了罚款,但未停止饭店餐饮服务项目的生产,经催告后仍未停止该项目生产。2017年7月26日,江阴环保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经营者韩燕萍立即停止饭店餐饮服务项目的运营。本院认为,江阴环保局作出的澄环罚书字[2016]第4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江阴环保局申请执行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江阴环保局作出的澄环罚书字[2016]第4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剑审 判 员 金国芬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