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4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赵立铁与周桂芝、吕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铁,吕春梅,周桂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377号原告赵立铁,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吕春梅,女,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周桂芝,女,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铁与被告吕春梅、周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吕春梅、周桂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立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立铁撤回对被告吕春梅、周桂芝的起诉。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穆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