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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翁勤池、黄品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勤池,黄品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2055号申请执行人翁勤池,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黄品夏,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45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品夏所有的银行存款17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与价值17000元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旭东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