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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财保60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永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永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财保60047号申请人: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西庄房村村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759084196。法定代表人:王玉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印光,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徐永宽,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并以现金9000元、担保人王玉华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春港花园6号别墅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担保人王玉华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花园××别墅××套,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手续。查封期限三年。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徐永宽名下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万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