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姚贵山与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贵山,宋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2923号原告:姚贵山,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红娟,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军,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住址不明,原告姚贵山与被告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宋军居住地不明,户籍地已被拆迁尚未安置,且经本院查找未能联系到被告宋军本人,需公告送达起诉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咏峰审 判 员 贺书贵人民陪审员 王朝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