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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3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奚天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奚天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3377号原告:金华市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众信蝶景湾小区。法定代表人:金冶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建女,女,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奚天伟,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金华市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奚天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金华市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章巧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