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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翟殿水与济南长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殿水,济南长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树森,董金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6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殿水,男,195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光磊,山东舜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长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魏刚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涌,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邱树森,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济南长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济南市。第三人:董金平,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济南长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济南市。上诉人翟殿水因与被上诉人济南长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箭公司)、第三人邱树森、第三人董金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3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翟殿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光磊,被上诉人长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涌,第三人董金平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邱树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翟殿水以其与长箭公司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翟殿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翟殿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975元,减半收取9488元,由上诉人翟殿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海涛审判员  何菊红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