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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3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权军与陕西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权军,陕西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3228号申请执行人陈权军,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彬县。被执行人陕西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小区24号楼24幢。法定代表人梁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权军与被执行人陕西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陕0113民初89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权军自愿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经查,陈权军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请求,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以允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陈权军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7)陕0113执322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芳打印:相丽华校对:XX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8月16日地点:本院执二庭212室合议庭成员:侯鑫鑫、张哲、郭宝平承办人:郭宝平记录人:XX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张:现在合议申请执行人陈权军与被执行陕西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承办人介绍案情。郭:申请执行人陈权军与被执行人陕西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陕0113民初89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权军自愿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经查,陈权军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介绍完毕,请合议是否准予准予申请执行人陈权军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7)陕0113执3228号案执行终结。郭:我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以允许。侯鑫鑫:同意准予申请执行人陈权军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7)陕0113执3228号案执行终结。张哲:同意二位意见,报领导审批。决议准予申请执行人陈权军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7)陕0113执3228号案执行终结。 百度搜索“”